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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 首次当庭宣判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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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24 08:29

(都市聚焦网讯郝法林郝伟齐慧峰)自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法官改革以来,忻州中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改革部署,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效果明显提升。6月19日上午,忻州中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案件,这是该院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首起当庭宣判的刑事二审案件。

伴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被告人姚某全与段某刚非法运输爆炸物上诉一案由忻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被告人姚某全与段某刚于2007年5月28日晚,驾车将217公斤炸药准备运至北梁村出售,次日2时许途经轩岗煤电刘家梁矿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炸药均能引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对二被告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分别对姚某全、段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法庭上,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经15分钟休庭,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全与段某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217公斤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姚某全是主犯,段某刚系从犯。原判对姚某全犯罪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但对段某刚量刑偏重。审判长彭素军当庭宣判:维持原审法院对姚某全的量刑部分,撤销对段某刚的量刑部分,并对段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通过当庭宣判,不仅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还让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对全市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将当庭宣判置于“阳光”之下,有效避免了司法不公,提升了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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